一、借款合同是否履行怎么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借贷双方签订借贷合同后,出借人出借了借款,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就能证明合同已经履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1、无效认定。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借贷合同一方未经许可经营金融业务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包括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筹集资金的行为;
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从事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等。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法律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处理。
2、有效认定。
对于非金融企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募集资金,为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向特定的自然人进行的临时性小额借款,非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临时向自然人提供的小额借款,应当认定有效。
3、部分无效认定。
借贷合同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的,对于过高利率约定的部分应当认定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对于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复利问题,原则上应予禁止,因为“利滚利”的计息方式极易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
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复利,且根据借款本金计算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可以予以保护,而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则一律认定无效。
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属于侵害借款人合同利益的行为,不符合借款人借款的真实意思,也违背出借人交付借款的主要合同义务,使得偿还利息在时间上提前到借款交付之时,不论借款人是否同意,均应当认定无效。
实体处理包括两方面:
其一,借款数额应认定实际借款数额,而非约定的借款数额;
其二,借款利息应以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而非以约定的借款数额计算。
我们可以了解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借贷双方签订借贷合同后,出借人出借了借款,而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就能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了,希望大家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n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n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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