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征收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违反税收的手段逐渐变得秘密化、智能化、多样化,纳税人不建设账户、建设账户、账户外循环、现金交易、虚开发票、不开发票等各种手段偷窃、欺骗税收的行为突出,进一步增加了税务检查执法的复杂性和困难性。稽查人员如果对企业基本情况、具体生产经营方式不熟悉。在选择稽查方法、收集违法证据等等方面,极易造成判断失误或失查,从而引起税务稽查风险。这是由税务稽查工作的判断性质决定的。税务稽查需要利用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而只要有判断,就会有判断正确和错误及判断被接受和拒绝的问题,就有风险。同时,由于人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知在客观上存在一定局限性,一些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经验不足、对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同理解及疏忽大意等问题,决定了稽查风险客观存在于税务稽查执法的全过程。
税务稽查风险
税务稽查风险是指被稽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其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稽查后发表了不恰当的税务稽查意见的可能性,它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
1.固有风险是指在不考虑内部控制结构的前提下,被稽查对象整体财务报告和涉税账务余额及业务类别上发生错误而引发的税务稽查处理意见不当的可能性。
2.控制风险是指可能出现在财务报表中的涉税重大错误不能被单位的内部控制结构程序和政策及时防止或发现,从而引起税务稽查意见失当的风险。
3.检查风险则是指在内部控制未能发现和纠正的财务报表中涉税重大错误仍然未能被税务稽查人员的实质性测试发现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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