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无关于最长期限延至何时的明确规定,除非涉及到因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延期情况,在此前提下,自超出了双方事先约定的交付房屋期限之日起,即刻进入违约责任的计取阶段。当逾期超过整整三个月之后,购买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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