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避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
2、回避事由
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是引起审判人员回避的原因。
审判人员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均可申请回避:
(1)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5)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6)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7)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8)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9)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10)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3、回避的方式及决定权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等根据法律规定,认为其与本案之间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主动提出退出该案诉讼的制度。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等具有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有权向法院申请其退出诉讼的制度。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在执行回避制度时,既要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消除其合理怀疑,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又要避免和制裁恶意申请回避的行为,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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