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抵押的影响是什么
时间:2023-05-02 18:50:56 4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金额质押的效果如何?但由于最高额质押所担保债权的非特定性,其效力范围有所不同。最高额质押的变更,是指最高额质押担保债权范围的变更和最高额质押的转让。

如果有担保债权已经确定,最高质权已经确定,则不存在有担保债权范围变更的问题。以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是一种不特定债权。在确定债权或者最高额质押前,设定最高额质押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有担保债权的范围。出质人、质权人在确定最高出质额后,以意思表示变更有担保债权范围的,视为不变更。以最高金额质押担保的债权,在最高金额范围内优先于抵押物。因此,质押合同约定的最高担保金额决定了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可得性,也决定了抵押权人交换价值的控制范围。最高限额的变更对同一抵押物上享有后位抵押权的债权人和社会公众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对债权人的影响很大。出质人、质权人变更最高限额的,应当征得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最高质权人未经后继质权人和其他被担保人同意,约定变更最高质权人的,该变更不对抗后继质权人和其他被担保人。最高额质押当事人同意变更最高额质押期限的,亦同。需要注意的是,最高质押额的当事人同意降低最高质押额的,其行为不增加后继质权人和其他被担保人的风险,变更不需要后继质权人和其他被担保人的同意。最高质权是一种可转让的物权。质权的转让应当附属于有担保债权,但由于最高额质权与有担保债权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有担保债权的转让不影响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从属于有担保债权有担保债权的基本关系。因此,在有担保债权确定之前,质押的最高金额可以导致有担保债权的标的关系发生转移。此外,最高额质押的目的是保证债务人未指明债权的清偿,不应视为具有独立于有担保债权的交换价值。质权人不得单独转让最高额质押,也不得在没有债权的情况下以最高额质押设立担保。但在最高额质押确定后,最高额质押转化为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而存在。确定后,最高额质押与有担保债权为从属关系,随有担保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最高质押额的确定,是指最高质押额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因某种原因属于特定债权,或者最高质押额转化为动产质押或者权利质押的现象。最高额质押的确定,不是最高额质押的成立或者效力。最高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不具体,质权人不能行使质权。因此,在行使最高质权之前,其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应当是特定的。以最高额质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转为特定债权时,最高额质押转为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最高额质押的期限最高额质押因质押的消灭而消灭,质押的期限届满可以消灭。质押期限根据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出质人与质权人未约定最高额质押期限的,最高额质押与有担保债权存在因果关系。但设定最高质押额是为了保证一定范围内的债权不明确,因此出质人和质权人有必要对最高质押额的期限进行限制。最长质押期限有三层含义:

(1)确定最长质押期限。最长质押期限届满的,确定其担保的债权。(2)限制担保债权的范围。最高额质押仅对其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具有担保效力。债权存续期间届满后发生的债权不属于有担保债权。(3)限制当事人终止最高额质押的权利。在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额质押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最高额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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