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3-03-30 10:52:26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目前南京的标准仍然是200元/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户外工作者如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师傅、邮递员等需要户外奔波的企业员工,可以按此标准领取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

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有的单位通过发放清凉饮料或者是冷饮券等方式冲抵高温费,遇到这种情况,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则以企业的规章制度为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在单位有的岗位比较特殊,并不是一直在室内工作,例如会计,有的会计上午在办公室内办公,下午则要去趟银行办手续,那么就由企业根据民主协商的方式,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这类人群该如何支付高温费,是给一半还是给多少比例。”

一、南京劳动局如何查处不发高温补贴违法行为?

市、区、街(镇)联动开展高温天气劳动保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况。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职工露天作业、超时劳动以及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等行为的,及时立案,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职工健康损害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劳动法》及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等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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