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
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双方在外国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所在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其离婚诉讼,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一方居住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法院会受理哪些离婚诉讼
知道了法院不受理的离婚诉讼,也就知道了法院会受理哪些离婚诉讼。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情况起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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