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种离婚,原则上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办离婚手续。但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受理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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