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犯罪情节轻微犯罪
时间:2023-11-08 17:45:40 2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何为犯罪情节轻微犯罪

犯罪情节轻微犯罪的标准如下:

1.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一般不是在公共场所犯罪的情节较轻;

2.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不是以恶劣手段犯罪的情节较轻;

3.犯罪的动机,过失相较于故意情节较轻;

4.犯罪的后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较轻;

5.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存在自首、积极退赔等情形的情节较轻等。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是否不追究刑事责任

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由谁作出

在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构成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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