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权之诉能否停止对方强制执行
确权之诉的目的是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确权之诉是不能停止对方强制执行的,执行异议之诉才能停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二、确权之诉执行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内未履行义务;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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