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关系的涵义同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它虽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合法婚姻关系又有相似的特征,是指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那种情形。
(二)同居关系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一是同居关系不是基于合法婚姻而产生的,它具有违法性;二是同居关系发生在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同性之间发生的同居关系,不在我民法典所调整范围之内;三是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三)同居关系的演变过程到目前为止,对未经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先后作出多种不同的规定,出现了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概念。
一、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概念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二、事实婚姻怎么处理非法同居怎么处理
事实婚姻处理: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
2、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在处理上应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首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样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判决不准离婚。
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注意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非法同居处理: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1994年以后共同生活,并且没有领取结婚证,应定性为同居关系,如果一方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根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同时,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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