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四类企业被要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即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在生产中造成伤亡或损失的,由承保人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实施办法》要求广东省内四类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机械制造加工企业、冶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船舶修造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购买、爆破企业,建材企业、水利施工企业、防雷工程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依托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为应急抢险队员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危险性较大的企业。
按照规定,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对应参加而未参加保险并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保险范围即事故中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对投保企业从业人员的伤亡责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亡责任;应急抢险救援费用。其中,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个人死亡的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
即日起至2014年5月2日,公众若对此办法有相关意见,请登录广东省法制办网站进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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