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事故死亡赔偿金大幅提高
时间:2023-11-20 10:30:40 3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今天,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个月的日子。这项条例牵涉到众多百姓的切身利益。记者为此进行了一周的广泛调查,将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员工最为关心的一些代表性问题,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反馈,该局综合处处长姜*田对此一一进行了解答。

企业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无论规模大小都应遵守《条例

案例:分别在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几家企业工作的十多名员工集体向本报反映,当他们知道《条例从5月1日正式实施后,就找到各自的企业负责人,希望为他们办理,并按照《条例中的规定履行企业对员工的义务。但老板却说,他们的企业不属于《条例中规定的企业,员工也不是《条例中所指的员工。

解读:《条例总则中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者。简单地说,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经营规模大小,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条例。从业人员,指的就是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

生产经营单位

须按时足额为员工缴保险

案例:2006年10月,江西三星鞋业有限公司女工吴*保被检查出患有白血病,病灶与苯中毒有关。吴*保在鞋业公司做的就是给鞋子上胶水的工序,几乎每天都与苯接触。吴*保为治病花光了家中积蓄并欠下了巨额债务,到了今年5月,吴*保已无钱治病,21日不治身亡。期间,吴*保和丈夫多次找到鞋业公司的王老板,希望能获得相应赔偿,但遭到老板拒绝。

解读:吴*保这种情况带有广泛的普遍性,如果企业老板为她办理了工伤保险,就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鉴定为工伤后,保险公司就能对吴*保进行赔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如雇主至今仍以各种理由拒绝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员工可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将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进行相应处罚。死亡赔偿金大幅提高

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案例:来自新建县的农民工徐某,在南昌某建筑工地打工,他在一次脚手架倒塌事故中死亡,其家属因为赔偿金问题与建筑公司发生争执。家属听说现在有新的赔偿标准,而建筑公司老板却予以否认,坚持最高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

解读: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年来未能从法律上解决的一个难题。过去,由于事故赔偿标准低,因而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安全投入,甚至漠视生命。这次制定《条例的过程中,结合江西的省情实际,大幅度提高死亡赔偿标准,既是从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角度,也是从有利于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事故防范的角度。《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依法支付有关费用外,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向死者家属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比如江西省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551元,死亡赔偿金为19万余元。

需要注意的是,死亡赔偿金仅指对家属的补偿,不包括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但是,事故发生单位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第三人责任险或为死者办理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可以冲抵死亡赔偿金。

提倡办理雇主责任保险

提前保障危险岗位从业人员

案例:在南昌一家小型汽车修理厂打工的小王,手指在一次安装汽车轮胎事故中致残,然而修理厂老板支付了2000元钱后,就以自己的厂一直亏本、没有钱为由,不给小王任何赔偿。

解读:以前,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因事故出现伤残,往往出现一些雇主没有赔偿能力或有赔偿能力而故意耍赖逃避责任的情况。《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倡生产经营单位为高空、井下、高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出台雇主责任险,一方面是为了减轻企业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工作的负担,增强抗灾避险的能力;另一方面,更多的是为了防止一些雇主在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后逃避责任。雇主有一笔钱在保险公司,一旦员工因安全生产事故需要赔偿,可有保障立即提取,赔偿给员工。

禁止在校园内生产危险物品

案例:南昌市**中亮锻造厂,八年来在没有取得环保证照的情况下大肆生产,使得华东交大师生饱受煤烟和噪音污染之苦。南昌市环境保护监理所曾对该厂进行调查,责令停业整改。但日前,华东交大师生又向本报反映,该厂停产几天后又恢复了生产。

解读:《条例首次对校园安全做了禁止性规定,使得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学校、幼儿园的房屋、场地,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将教学场地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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