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其中某一当事方不愿意前往进行事故责任认定,那么相关的事故认定书是否能够开具呢?依据我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指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凭证,同时亦具备一定程度上的法律约束力。
然而,作为法律中的一项证据资料,当事人有权对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科学性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质疑,并且定期接受法院依照严格的证据规则所进行的事实审查和效力评估工作。
若在此期间发现还有其他有效的证据证明此前的事故认定书存在错漏之处或偏差,法院则不能将之视为有效的证据,并应该以自身慎重评估和审理后认定的事实作为最后的定案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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