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除法律列举的几种例外情形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按照现代诉讼原理,法院应当以中立的立场对控辩双方的争议予以审查和判断,采纳量刑建议体现了裁判方在合法范围内对“诉讼合意”的尊重和认可,是认罪协商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这与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无涉。
况且,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有权依法作出判决。
量刑建议对控方同样具有拘束力。除法定原因外,控方不得违背控辩协商的结果,不得否定业已得到被告人同意并具结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一、如何考察嫌疑人认罚的情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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