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法院可以对二审案件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应当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是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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