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3-02-04 19:25:56 4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的请求权基础,其本质上为一个个法律条文,以该条文为依据,被侵权人得以向法院请求侵权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有能力作为请求权基础。根据是否同时具备“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二者,法律条文可以被分成“完全性法律条文”与“不完全性法律条文”,而根据条文结构与法律功效的不同,后者可以进一步分为“定义性法条”“补充性法条”“限制性法条”“准用性法条”和“拟制性法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条文,首先必须是一个完整具备“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的完全性法律条文。完全性法律条文,一方面可以作为请求权基础发挥功效,同时也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而存在。不完全性法条不得单独、独立地作为请求权基础条文出现在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之中,而是应当以完全性法条作为请求权基础,同时辅之以数条与其诉讼请求相关联的不完全性法条加以补充、准用、限定或拟制,共同组成请求权基础条文丛,方能坚固地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实现。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完全性法律条文的结构一般为“原告得向被告,依据某一条文,请求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可以看出,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完全性法条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请求权人(一般是被侵权人)、被请求人(一般是侵权人)、法律依据(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条文本身)和诉之声明(请求权人所请求法院判令的、被侵权人为或不为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侵权、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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