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名称与汇款名称不一致?
发票名称与汇款名称可以不一致。
目前规定是销售方必须和开票方一致,没有明文限制付款方和税票抬头一定不能不一致,所以是可以开票的。不过最好在备注里面注明一下实际付款方的名称。
遇到发票名称与汇款名称这个事情有两个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和签合同单位发一张委托书,委托发票上的单位代收货款,加盖公司公章和财务公章;
2、让公司重开发票。
从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还是建议重开发票尾号,国税局不会说什么的,但企业内部无法做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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