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他人财产罪是公诉还是自诉
侵占罪乃是自诉案件之一。
它与公诉案件相对,亦可概括称为“受害者提出诉讼”的案件。
对于此类侵占罪案,无论何时何地,公安机关均无管辖权,亦无法对其进行立案处理。
若公安机关不慎予以立案,在发现涉及侵占罪之后,应及时撤销案件,并告知涉事方应该向法院提起自诉程序。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罪公安机关是否立案
就侵占犯罪而言,该犯罪确实存在报案与立案的许可流程。
在这种情况下,有着非法占有的意图的侵占者将他人交付其保管的财物、被遗忘了的财产或者被掩埋的财富占为已有,且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并且拒绝归还给原所有人的,将被警方立案侦查。
如果侵占者将原本受托保管他人的财物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达到较大又拒绝退还给相关人员的,将会面临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制裁;若涉及的金额非常大甚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会受到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的惩罚。
同样地,侵占他人遗失或被掩埋的财产,数额达到较大并且拒绝交出的,也会按照上述的规则进行处罚。
本条法律规范承认,对于侵占罪,只有受害者本人提出起诉的情况下才能启动法律程序。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特定目的,通过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的物品或者隐藏起来的财产非法占据为个人私有财产,且数额高达较大标准但拒绝返还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年龄超过十六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符合构成本罪的条件。
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它必须产生于侵占者的故意心理,这意味着他们明知道所占有的是他人向自己委托保管的财物、遗忘的物品或者隐藏的财产,却仍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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