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三)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出版者侵害著作权的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当事人主张《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确立了出版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为从该条规定的文义上来看,一旦出版物被认定侵害他人著作权,就表明出版物没有合法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出版者在逻辑上不能再证明其出版有合法授权。这就意味着,无论出版者在出版前是否对出版物的著作权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只要出版物构成侵权,出版者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这对出版者而言实质上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司法实践中的这种观点,源于《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在文字上的模糊性,后面的分析将表明,为了避免这种歧义,应当修改《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文字表述。
(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虽然前面的分析表明,《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在文义上可能被解释为规定了出版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该条款在文义上还可以被解释为规定了出版者的过错责任原则,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解释“出版者不能证明其出版有合法授权”。如果被解释为“出版者不能证明出版物有合法授权”,则意味着一旦著作权人证明出版物没有合法授权,出版者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出版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并不取决于其是否有过错,而取决于出版物是否侵权,因此容易被理解为出版者承担了无过错责任。如果被解释为“出版者不能证明其审查了出版物有合法授权”,则意味着出版者并不必然因为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权而承担赔偿责任,其还可以通过证明尽到了出版前的审查义务而被认定没有过错,从而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著作权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著作权侵权的行为有以下这些:(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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