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机构如何受理仲裁申请
时间:2023-03-24 19:40:59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因此,仲裁协议是提请涉外仲裁的首要条件,其次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合法形式。各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规定虽然不尽一致,但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用书面形式作成。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要求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仲裁协议的最典型形式是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在主合同之外单独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除此之外,还有函电形式,援引形式,推定形式等。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总结归纳各国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作法,一项完善的仲裁协议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意图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哪些争议。

2、仲裁地点。

3、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4、仲裁程序规则。

5、仲裁裁决的效力。

(三)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得以进行以及裁决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最基本条件。一项有效仲裁协议通常要具备三个要件:

1、协议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资格和能力。

2、协议约定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3、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

一、涉外仲裁法律适用的法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条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仲裁庭在选择适用法时,一般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适用法,则仲裁庭从其约定。民法典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根据民法典和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所谓最密切联系,主要是考虑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争议地、当事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以及仲裁进行地等因素,根据这一原则,一般适用缔约地法、履行地法、争议地法和仲裁地法等。

(三)特殊规定原则。民法典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适用国际公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加入了某一国际公约或条约,或双方所在国订有双边条约或协定,则双方的国民均应遵从公约、条约或协定的规定。除适用国际公约外,参考国际惯例也是仲裁案件的重要原则。

二、涉外仲裁的概念

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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