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的股东隐匿、冒充其他股东的签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第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转让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协助受让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受让方未履行股权转让价款的,一方当事人起诉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隐名股东代替注册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在实践中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只要转让协议事后不被承认,该转让协议应被视为无效。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实中,公司隐名股东认为,由于他们是实际投资者,名义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不享有股东权益。因此,隐名股东往往未经注册股东授权,代表注册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也应视为无效
其次,在转让协议无效诉讼中,被告往往以两年的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和人身请求权。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是一个不涉及支付内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合同效力问题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之间信任感较强的人文合作公司。因此,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其股份,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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