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享受优惠的条件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要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首先,企业属于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次,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者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的50%。从以上条件可以看出,要享受优惠,除追加投资额必须达到上述标准外,还要求企业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即从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在10年以上。
履行申请审批程序企业要享受追加投资的税收优惠,需要企业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外经贸部门批准增资文件复印件;企业合同复印件;企业增资前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会计核算情况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申请报告、资料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最后由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企业享受优惠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筹划享受追加投资的税收优惠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追加投资项目前后应分别核算。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因为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最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会对企业实际享受的优惠产生影响。
其次,应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追加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追加投资业务,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就其按税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减免税年限中自2002年1月1日后的剩余年限享受优惠,2002年1月1日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回。
第三,应注意鼓励类项目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063号)的规定,上述政策规定中所称的“鼓励类项目”分为两种情况: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属于1997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属于2002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
第四,应注意多次追加投资新增注册资本的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期投资以后,进行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追加投资),凡没有与前期投资项目一并享受过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可以将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计算其新增注册资本,对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合并项目的新增注册资本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第五,应注意多次追加投资减免税优惠期的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合并项目,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应自该多次追加投资中的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并从该多次追加投资达到规定条件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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