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仅存转账凭证及通讯录,缺乏书面欠条,仍然有机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首要原则是转账凭证可被视为证明您曾向对方支付款项的关键性证据。
再者,通讯录若能明确反映出双方就借贷事宜达成合议的情况,例如提及贷款数额、贷款目的以及还贷日期等相关信息,该通讯录便可结合转账凭证在一定程度上确立借贷关系的存在事实。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将全面权衡各类证据以判定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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