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如第二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过较多义务或不能独立生活、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在分割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全文3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