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卖方不是走私行为人,则不管购买方是否知道是走私商品,均不构成违法。
如果出卖方是走私行为人,根据海关法,直接向走私行为人非法收购走私货物的,以走私行为论处。因此,这种情况下,如果购买方明知出卖方是走私行为人且购买的是走私货物,还进行收购,则购买方的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如果购买方不知是出卖方是走私行为人,也不知道购买的是走私货物,不会构成走私。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具有哪些共同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1、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要求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具备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故意;2、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可以是共同的运输、携带、邮寄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也可分别是帮助行为、教唆行为、走私行为等。
二、怎么认定放纵走私罪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等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具有徇私目的如果出于过失,玩忽职守而致走私行为得以放纵,或者没有徇私目的,而滥用职权放纵走私的,则只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构成犯罪,但也不是本罪,而是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
(三)共同犯罪行为人如与走私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利用职权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构成犯罪的,则应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四)区分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存在以下明显的区别:
1、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海关工作人员;而后者则为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前者在内但比前者广泛得多。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显然,本罪一般是纯正的不作为,即对走私行为完全不采取措施,予以放纵;后者则对走私行为作了处罚,只不过是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而未移交。
3、对象不同。本罪对象为走私分子,既可以是具有走私行为但不构成走私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又可以是走私犯罪分子;而后者则必须是走私犯罪分子,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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