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拟定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
(二)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
(三)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四)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
(五)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
(六)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
(七)检验标准和方法;
(八)结算方式;
(九)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
(十)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十一)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四)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五)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一)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二)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三)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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