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地域管辖的几种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6-13 11:40:21 1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没有管辖权规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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