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龙游人潘先生2006年8月从某房开公司购买了一套140多平方米的房子,总价33万元。经装修,潘先生一家人2007年3月底搬进新居。
气候渐热,潘先生打开窗户,有蚊虫飞入,这时才注意到10个铝合金窗都未配置窗纱,向房开公司反映,得不到明确答复。其它一些住住户也碰到了类似问题。
房开公司负责人的说法是,他们与购房户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中规定:只是铝合金窗,未标注是否带纱。
消协工作人员要求房开公司提供该幢商住楼有关铝合金窗的设计施工图纸,从图纸说明可以证明:标明带纱的窗有472个,对此,房产公司未能给予合理解释。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多次交涉,房产公司一个月内补齐住户纱窗。
点评:咬文嚼字,最后还不得露馅。同是业主,房开公司硬是要分个三六九等,未免招众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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