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3-05-07 21:34:43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建筑合同纠纷数量大幅度增加,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如何认识审判活动中的这些问题,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据法院调查,70%的建筑合同纠纷案件与建筑企业有关。即所属企业持所属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进行投标,以所属企业第N工程队或第N项目部的名义组织施工;所属企业或个人向所属企业支付管理费所属企业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所属企业均为无资质证书的单项工程队或集体施工企业。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项目完成后,关联方提取项目资金,将债务留给关联企业。一旦发生纠纷或外债无法清偿,关联企业将成为被告。笔者认为,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关联企业和关联企业或个人应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标准的经营范围承揽工程,不得无证承揽,不得越级承揽。由此可以看出,联营建筑企业的行为实质上是无证合同或借用他人资质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主观上都有过错。诉讼中,关联企业或者个人与关联建筑企业应当按照责任大小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关联企业向关联企业或个人提出的支付管理费或合同费的请求。上述行为也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议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工程量增减的确定问题通常情况下,工程量增减有施工单位或施工方的工程变更令,经对方确认后方可施工。但在具体实施中,工程量增减或变更时,经双方口头约定后,没有变更单或变更记录,因此新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委托工程监理部门对工程量增减进行测算或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做出最终决策。在现场评估中,可以要求双方到场,对评估或测量进行监督,并在评估结论上签字。

项目决算审计结论能否作为最终决策的依据?房屋开发公司的房屋工程由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双方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铝合金窗为175元/m2,共计45.88万元。在案件审理中,由于整个工程的决算未经审计,法院委托审计。根据审计行业的审计规定,审计部门将铝合金窗工程造价定为372元/m2,共计9.7万元。比双方约定的高出5万余元。不但没能解决问题,反而引起了双方新的纠纷。如何下结论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审计结论只能是一种表现形式,只能作为一种证据。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但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或主要依据,特别是在案件没有其他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单凭鉴定结论认定,审计结论也不能否定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审计结论是否作为证据,应当由法院审查决定。审计结论不能高于法院判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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