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内实现保外就医的条件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外就医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年老多病且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罪犯、身体残疾且生活难以自理的罪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这些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以下是在看守所内实现保外就医的条件:
1.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需要获得保外就医。
2、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外就医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罪犯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4、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看守所保外就医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看守所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保外就医。这些情形包括:
1. 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4. 系盲、聋、哑人并生活不能自理的;
5. 系肢体残疾,每肢均等缺损,活动困难,生活不能自理的;
6. 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无法治愈的;
7. 系患有严重的精神、心理疾病的。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罪犯,公安机关可以批准暂予保外就医。同时,暂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暂予保外就医期间,由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医疗护理,并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暂予保外就医并非绝对自由,罪犯在暂予保外就医期间仍需遵守相关规定和限制,如在规定的治疗场所接受治疗、定期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健康检查等。此外,对于不符合暂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暂予保外就医的决定告知其本人和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外就医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年老多病且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罪犯以及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罪犯,符合特定情形的罪犯,公安机关可以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保外就医期间,罪犯可以接受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的医疗护理,遵守相关规定和限制,如治疗、健康检查等。但暂予保外就医并非绝对自由,罪犯仍需遵守相关规定和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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