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解除与房主订立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并依照之前签订的条款内容,向其提出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实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诉求。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无法交付使用,或者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经过严格的检验,确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问题,那么作为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房主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同样地,该法案的第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如果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到影响了正常的居住使用,那么购房者同样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主对此进行赔偿。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如果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之内,房主有义务负责修复工作;如果房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购房者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而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都将由房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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