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机构
仲恺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局
四、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注销申请书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2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无
2
0
纸质
申请人
3
委托书
包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1
0
纸质
申请人
全文6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