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写冻结第三人到期债权申请书
第三人到期债权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纠纷,于×年×月×日向你院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有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特申请给予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事项:(写明要求保全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写明要求保全的财物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要求保全财物的关系及财物名称、数量、质量、形状、花色、品种、所在地点及现状等。申请的理由主要写明需要保全的财物遭受侵害情况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及在判决执行中的意义)。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能够证明申请请求的证据的名称、件数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若证据在申请人手里,应随同申请书一并递交法院;若证据不在申请人手里,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二、到期债权与到期应得收益的区别
到期应得收益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存于相对人处的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收得的利益。根据《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04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由此可见,到期应得收益与到期债权均为债权人到期的但尚未被其实际占有支配的金钱利益,但二者之间又有许多不同:
(1)对象不同。到期债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依据合同所应得的债权利益;而到期应得收益是债务人对其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获得的利益。
(2)法律规定对二者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而对到期债权的规定则为裁定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
(3)对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法律文书种类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有关单位采用的是通知书;而对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则采用裁定书。
(4)相对人或第三人对保全措施享有的法律权利不同。按现有法律规定,相对人对法院限制债务人支取到期应得收益的通知,仅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而无权利;而第三人对法院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因此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一定要分清保全对象的性质。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影响第三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比如:若将到期债权反视为到期应得收益进行保全,由于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无申请复议的权利,只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则会剥夺其实际作为到期债权的第三人本应享有的对裁定的申请复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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