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岛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交管部门将依法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的认定。而具体的负责原则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由于其中一方当事人在驾驶过程中的失误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该当事人须承担事故全部的责任;
其次,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且对于事故发生具有直接影响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他们各自行为引发事故的作用程度及过错的严重性,由主次划分他们所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再次,如果所有当事人均未对此次事故产生过错,而这仅仅是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那么各方当事人都无需对此承担相关责任;
另外,倘若一方当事人蓄意制造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当有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出现时,他们必须承担全部的责任:
第一种情况是有关人员在发生事故之后试图逃避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他们故意破坏现场、伪造证据或者彻底销毁了重要的证据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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