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3、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4、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5、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6、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发生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划分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其承担的比例不超过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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