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的为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下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裁决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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