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卫可以过失犯罪论处。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一、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1、不法性
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表明侵害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等侵害合法法益的行为。
(1)防卫主体不限于被害人本人。只要是面临不法侵害,不管是被害人本人,还是无关第三人,都可以正当防卫,予以制止。
(2)不法侵害一般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对侵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行为,原则上不能擅自进行正当防卫。
(3)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因为只能针对人的行为进行合法和不法的评价。面对山洪爆发、地震灾害、野狗咬人,只能视为单纯的危险,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所以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本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的反击行为属于故意侵害行为,对紧急避险的反击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2、客观性
根据两个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由客观阶层和主观阶层构成。一个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就表明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至于行为人在主观阶层是否具有故意、过时,是否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只是影响责任的承担。
3、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存在现实的步伐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是假想防卫。
(二)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应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防卫应具有适时性。
(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着手时。
判断着手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
(2)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
(三)意思条件
意思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由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构成。即防卫人认识到某项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决意,防卫人具有明确的保护合法权利的正当目的和动机。
(四)对象条件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
(五)限度条件
指防卫手段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六)特殊正当防卫
二、事前防卫是否是正当防卫
事前防卫,又称过早防卫。指对尚未开始的违法侵权行为的防卫。一种防卫不及时的情况。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不是正当防卫行为。事前防卫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事前防卫不同于假想防卫。前者是指虽然没有发生非法侵权行为,但也不是不可能发生。辩护人只是提前防卫。后者是在根本不发生或不可能发生非法侵权的情况下,主观假设有非法侵权行为和防卫行为。
三、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要判几年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可能会判三至五年的有期徒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属于犯罪行为,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且在过程中造成对方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是要根据案件的相关情节,对其进行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3、主体要件。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4、主观要件。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二、防卫过当的情形如下: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总之,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在性质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由于主观上有防卫的意图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一般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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