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地域管辖
时间:2023-05-07 19:12:22 1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网络著作权又称著作权,是以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为基础,依法赋予公民等民事主体和其他组织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形式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从作者的角度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权的角度看,是指作品的复制、复制和使用权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迅速发展,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不断被夸大和深化。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已经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领域,传统著作权人希望把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而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够得到传统版权的扩张和保护。网络著作权纠纷也随之产生,大量出现

网络著作权是指网络环境下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著作权。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于传统作品,是指著作权人在传统作品上传网络时所享有的权利,这里具体指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修改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或无限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第二层是指网络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意见享有的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地行使,侵权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在网络纠纷问题上仍然坚持传统的管辖原则,这是一种谨慎的态度,也就是说,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的管辖权是一般管辖权,但侵权结果的管辖权例外《解释》规定,以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和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确定侵权行为所在地的管辖连接因素,它是进步的,它是对传统网络环境下侵权管辖权基础的完善

关于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探讨,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管辖权为一般法”,虽然完善了除侵权结果地管辖以外的管辖原则,但是,它仍然有以下缺陷:

1,忽视了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相关性低、认定困难的现实

(2)侵权行为地管辖权为一般管辖权,但是,传统的管辖原则除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管辖权外,如果多个法院同时拥有管辖权,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原则、标准和顺序是什么?立法的模糊性容易导致管辖权纠纷——多管辖权或无管辖权的情形。当事人的诉权难以保障,权益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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