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权利,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网络著作权亦然。为了促进网络环境下文化事业的发展,著作权法担当着保护作者等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以及提高著作权人创作积极性的重任;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理当对作为私权的著作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一个抗辩机制,正是著作权限制的形式之一。笔者认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著作权的失效和诉讼时效过期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抗辩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1]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的需要,同时也是法律对个人私益与社会公益平衡的体现。合理使用作为一种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普遍认可。《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二款、第10条对同盟国之间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做出了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将著作权合理使用归纳为十二种情形。美国版权法则明确规定了判断合理使用的四个标准: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非用于商业用途;
(2)著作权作品的性质要有独创的内容;
(3)所引用的数量不能构成作品的实质内容;
(4)这种引用不能对版权作品的经济性质做出不利影响。[2]
网络作品的使用可归纳为三种具体的表现:一是传统作品在网络上的使用;二是网络作品以传统形式使用;三是网络作品在网络上的使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并没有实质差别,其主要特征在于:使用对象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的度表现为量的“合理”性;指明所使用的作品名称、作者及该作品的来源;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结合我国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互联网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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