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被欺诈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并且在申请撤销后,彼此应当相互返还因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存在欺诈行为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受欺诈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
一般来说,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在实践中,大都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所谓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指虚伪陈述。如将质量低劣的商品房说成优质的商品房。由于陈述的载体不同,使得虚伪陈述的表现形式即欺诈方式也不尽相同,如虚假广告、虚假的口述、虚假的合同条款等等。是否强调欺诈方式,在欺诈的认定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认定欺诈的时,不能强调或不考虑欺诈方式是至关重要的。同样的虚假陈述,都符合欺诈构成的其他条件,出现中正式的合同条款中就认定为欺诈,而出现在广告要约当中就不认定为欺诈(实践中这种情况是存在的),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欺诈方式不应也不能成为影响欺诈构成的因素。无论欺诈方式如何,这都在其次,主要的是欺诈方式中的陈述内容所表现出来的虚假性。所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有义务抽他方台实告知某种真实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如房屋在担保中,在出售此房屋时,未告知买受者担保之事实。
在欺诈方作出欺诈行为后,被欺诈人因欺诈陷入了错误认识,这里应注意两点:
1、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民事行为内容有密切关系。如果与其提供的该情况与民事行为内容无关系,则不能认为欺诈行为与认识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
2、受害人基于虚假的情况而对民事行为发生了错误的认识。如因误信对方的虚假宣传而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商品房当成了配套设施齐全的商品房。如果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以后,受欺诈人款陷入错误认识或所发生错误认识内容并不是欺诈造成的,则不构成欺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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