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各自独立,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有:股东出资不实的。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人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当公司债务的性质符合上述情况时,则该笔债务不需要公司承担,股东需要自行承担债务。
分立后的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分立后的公司债务承担方式有两种:
1、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立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以其他方式偿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公司法》规定: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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