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刘某于2005年初到烟台市一家公司做了一名车间工人,每月工资1200多元。从上班那天起,公司就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费。2009年初的一天,刘某上夜班时,脚被割伤,住院治疗3个月,期间的费用全由自己承担,单位也未支付她这期间的工资。后经朋友指点,刘某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没想到,该公司不承认与她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刘某于当年10月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初,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确认刘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书送达后,该公司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仍不服,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三场官司确认了刘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刘某按程序认定了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9级。接下来,她依法向公司提出要求,落实自己应该享受的相关工伤待遇,但得到的答复是没钱,爱打官司打官司。无奈之下,刘某于2011年11月份又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按规定落实自己的工伤待遇,这一次,刘某要求依法解除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由该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共计8万多元。
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由于该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按规定刘某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应由公司来承担。经调解无效,仲裁委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刘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6万余元。该公司收到该裁决后,没有再提起上诉。(林秀伟周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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