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员工挪用客户资金证券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时间:2023-03-19 08:02:20 3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证券公司员工挪用客户资金,证券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1、公证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的,如果证券公司存在过错的,证券公司要承担连带的责任。

2、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第二百零八条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归入自有财产,或者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证券公司欺诈客户如何要求赔偿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以及从业人员欺诈客户的行为包括: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人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当投资人发现客户存在证券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存在欺诈客户行为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责索偿:

1、协商。投资人与证券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是解决纠纷最好最快的方式。

2、委托律师进行磋商。与一般投资人相比,律师在谈判经验及法律知识等方面都有明显优势,且投资人聘请律师会给违法券商压力,利于维权追偿。

3、到法院起诉索偿。这是投资则最后也是最有效的维权方式,协商不成时,建议及早让律师到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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