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询价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
(二)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三)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提前泄漏证券发行信息;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四)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
(五)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n(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n(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n(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n(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n(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n(六)违约责任;\n(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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