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或者全部清偿完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后,才能要求房管局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首先,抵押物转让时需经抵押权人(银行)同意。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夫妻双方作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的抵押人,虽然离婚协议对抵押房产进行了处分,即从双方共同所有变更为由一人所有,但是该房产转让约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权人不产生效力。
其次,转让抵押物不得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
最后,房管局作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机关,在债权人和抵押权人未同意该协议内容的情况下,不能为债务人办理相应的抵押财产变更登记手续。
只有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或者全部清偿完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后,才能要求房管局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日常生活中,夫妻婚内共同按揭购买房产的情况十分普遍,在离婚时通常会对该按揭房产进行分割。这类房产处分协议一般仅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作为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银行,该协议不具有对抗效力,只有在抵押权人同意或者债务清偿完毕致使抵押权消灭的情况下,抵押房产的受让人才能要求办理房产转让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全文7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