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诉×××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
委托单位及联系人:本院××法庭×××
委托日期: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鉴定事项:
1、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2、损害后果。
3、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情摘要
2002年3月12日,患者×××在外地打工时,不慎将右下肢摔伤,在当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并在该院进行右股骨中上段骨中上段骨折钢板内固定,右股骨中下段骨折钢丝内固定手术及右下肢管型石膏外固定治疗,于2002年3月27日出院回家休养,4月17日,患者×××将管型石膏拆掉。4月21日不慎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处再次受损,当天到××卫生院诊疗。原告诉称:被告因医疗行为不当造成被鉴定人右股骨中下段骨折成角畸形愈合致残。被告辩称:原告在本院检查及治疗中,医生所采取的医疗措施没有过错,原告右股骨中下段骨折畸形愈合是由于拒绝住院治疗护理,未及时复查病情所致。
病史资料
一、2002年4月21日患者×××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处再次受损,在××卫生院门诊就诊。无门诊病历,该院X线检查报告单(照片号001957):右股骨中段粉碎怀骨折,钢板内固定正常(外院)两骨折断端对位对线良好,右股骨中下段黄形骨折,钢丝内固定(外院)两骨折断端外缘轻度成角。
二、2002年4月21日××卫生院门诊医生对患者×××右股骨中下段进行手法复位后,石膏托外固定,石膏托上至右髋关节下10cm,下至右足底,该院X线复查:右股骨中下段横形骨折,经复位拍片见两骨折断端对位对线良好。
三、2002年6月2日患者×××自行将石膏托拆除,8月21日到××卫生院进行X线拍片复查:右股中下段骨折处钢丝内固定,略成角改变,见骨痂生长。
检验情况
2003年1月21日,被鉴定人×××接受法医学活体检验:神志清楚,精神好,检查合作。右大腿外侧见19cm瘢痕,右下肢缩短2cm,关节活动正常。
2002年11月20日×××人民法院X线检查报告单(照片号91529):原右股骨中下段多发骨折,经整复后示中下段略向外成角改变,骨痂生长明显。
分析说明
一、医疗过错认定
患者×××,右股骨中下段原骨折处再次受损于2002年4月21日在××卫生院门诊检查治疗。该院进行X线拍片检查,诊断为右股骨中下段横形骨折处钢丝内固定(外院)两骨折断端向外略成角,该院医生在诊断床上对×××右股骨中下段进行手法复位、石膏托外固定及抗炎治疗,石膏托下至右足底,上至右髋关节下10cm,经X线拍片复查右股骨中下段对位对线良好,然后患者×××回家休养。该院医生曾要求住院观察治疗,并定期复查,患者×××对此予以否认,强调医生告诉他回家后用三天消炎药及五副中药,六周后拆除石膏托,此情况无门诊病历证实。鉴定人认为:被告××卫生院在对患者×××检查诊断及手法复位中并无不当。该院在进行石膏托外固定时,石膏托的固定范围偏小,石膏托上端只达右髋关节下10cm,不能更加有效地达到外固定效果,因此,××卫生院对患者×××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在石膏托外固定中,本应超过右髋关节,由于疏忽大意及过于自信,在进行石膏托外固定时石膏托上端只达右髋关节下10cm,不能达到更加有效的固定效果,有医疗过错行为。
二、损害后果认定
患者×××右股骨中下段原骨折处再次受损在××卫生院门诊治疗,同日回家休养,于2002年8月21日拍片复查右股骨中下段成角改变,现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已愈合,但遗留右股骨中下段略成角畸形,右下肢缩短2cm(已另行鉴定)。
三、后果关系认定
股骨粉碎性骨折成角畸形愈合原困很多,内固定物选择不当、下地负重过早、外固定物不规范、没有达到骨折临床愈合标准过早折除外固定物等都与股骨干骨折发生成角畸形愈合有关。分析本病例,患者×××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原手术复位并行内固定治疗,内固定物选休养后,未定期复查、及时纠正,并在未经拍片复查证实骨折已临床愈事的情况下自行将石膏托拆除,也是造成骨折成角畸形愈事的另一原因。其三,××卫生院在进行石膏托外固定时,石膏托固定范围偏小,没有更加有效地发挥外固定作用,是造成骨折成角畸形愈事的次要原因。
总之,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百分之二十五。
鉴定意见
××卫生院在对×××的诊疗中,石膏托外固定范围偏小,属医疗过错行为。医疗过错行为与原骨折内固定物选择不当及在未经拍片复查证实骨折已临床愈合的情况下,自行将石膏托拆除共同导致患者×××右股骨中下段骨折成角畸形愈合。医疗过错参与度为百分之二十五。
鉴定人:×××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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