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立案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确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且将立案的结果通知给当事人;审查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并且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裁定书后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刑事立案材料是哪些
(一)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五)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六)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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