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财产是分配给谁
一般来说,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排序进行分配:
(一)职工或雇员债权。
(二)税收债权。
(三)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又称为无担保债权。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财产分配,又称为破产分配,是指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法定顺序和程序,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整个破产财产清算程序的终点,也是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所在。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主要包括如下:
(一)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三、公司破产的前提是什么
公司宣布破产,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4、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5、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二)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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