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有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有权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因此,股东会对董事会决议的否决权不超过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非员工代表的主管,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6)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股东书面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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